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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疼病竟给治成股骨头坏死
 
来源:[http://www.hd120.com.cn ] 作者:[] 录入时间:[07-08-01 16:54:10]

医院被判赔15万元,但对判决不服,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因为没有对症下药,把患者左腿疼“治”成了股骨头坏死。近日,延吉市法院一审判令延边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患者治疗费用等共计15万元。目前医院已提出上诉。
医院用药加剧病情发展
    原告李某是延边州土产公司退休职工,2001年10月26日,李某因左腿疼痛,到延边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左髋关节周围炎”,入院治疗7天。该医院在为李某做左髋关节囊阻滞术前,未做任何辅助检查,只凭原告提供的住院前50天的其他医院的CT片,在原告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的髋关节腔内注入激素,造成李某髋关节感染(医源性),加剧了原告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的病情发展。此后,李某先后到长春、北京等医院治疗,花费近20万元,直至一年后行“左股骨头置换术,滑膜清理术”。为此,李某要求法院判令延边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给他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诉讼费由医院承担。
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
    延边医学会接受延边州卫生局的委托,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关于李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于2003年11月7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03年12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诉讼证据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鉴定结论:李某左股骨头置换属九级伤残。
医院认为股骨头坏死与医疗过失无关
    延边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称,根据李某的发病时间及影像学改变特点,李某的股骨头坏死属原发疾病,与该院的医疗过失无关。对于股骨头坏死的治疗,因目前尚无早期诊断的特异性手段,因此一旦发现即已是II—III期,保守治疗则难以控制病情的发展,必须手术治疗,最佳方案就是股骨头置换术。故该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使李某左髋关节感染,但李某手术后即已治愈。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患者绝大部分费用
    延吉市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对原告施行左髋关节疼痛的治疗过程中,存在着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原告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的髋关节腔内注入激素,髋关节感染(医源性)加剧了原告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的病情发展,导致原告一年后行“左股骨头置换术、滑膜清理术”。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的人身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及肢体、器官完整权,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原告今后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给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近日,法院一审判令延边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残疾器具费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其中包括5000元的精神补偿费。
    一审判决后,医院对结果不服,已经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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